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人事室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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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名稱】 護理師(師三級護理師)
【工作地點】 校本部
【用人單位】 學生事務處健康中心
【刊載日期】 1120905
【聯絡人】 王柏鈞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職務說明:

職業安全衛生、健康促進活動辦理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學歷要求:

國內外學士()以上護理相關系所畢業

證照:

護理師執照

其他條件:

壹、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學士()以上護理相關系所畢業。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執業證書者。

三、具有護理臨床內外科相關工作累積年資3()以上(採計至公告截止日),並持有服務證明者(已離職者請提出離職證明書)。

四、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之任用資格。

五、英語能力相當於CEFR B1()以上之相關證明。

六、具「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50小時以上合格證書。

七、具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40小時,並取得合格證明者尤佳。

八、具相關衛生教育活動辦理經驗、職業安全衛生護理工作經驗尤佳。

九、WORDEXCEL等文書編輯及統計及網路操作處理能力。

十、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十一、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紀錄,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貳、聯絡方式: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策,如為現職公職醫事人員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應徵人員請於112105日前,提供公務人員履歷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證書、最高學歷證件、服務證明、英語能力證明、「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證書、救護技術訓練合格證明。如為現職公職醫事人員並請提供銓敘函、現職派令、近三年考績通知書等資料,完整上傳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完成線上報名作業,並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如非現職公職醫事人員,請將上開相關資料於112105日前(郵戳為憑)掛號郵寄「10610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健康中心,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公職護理師」。

二、聯絡人:健康中心王先生、聯絡電話:02-7749-3117

 

參、備註:

一、請註明白天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證件不齊者恕不通知補件亦不受理報名。先行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甄試(筆試&面試),未獲遴用者,恕不再通知及退件。

二、所送公務人員履歷表資料如填列不實或舛漏者,或所附之文件影本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者,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三、留職停薪之現職人員注意事項:1.現職為公職護理師: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回職復薪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2.現職為公職護士:如符合報名資格條件,須於報名作業前提出回職復薪證明文件,方可參加護理師甄選報名。(: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經各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不得辦理陞任)

四、本項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另增列候補人員二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且所送證件恕不退還。

五、甄選錄取後,如有其他因素致無法完成商調或任用程序,無條件撤銷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六、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