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名稱】 | 專任助理(教育部校安中心校安人員) |
---|---|
【工作地點】 | |
【用人單位】 | 學生事務處專責導師室 |
【刊載日期】 | 1110218 |
【聯絡人】 | 侯政宏 |
【聯絡電話】 | 02-77496532 |
【電子郵件】 | chhou@ntnu.edu.tw |
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校安人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專任助理(校安人員)契約書。 三、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輪值人力」案行政協助協議書。 貳、目的:為使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教育部校安中心)能有效掌握各學制校安事件,需甄選校安人員至本中心,於第一時間迅速縱、橫向聯繫及通報,即時危機應變,適時協助各級學校處理校園安全事件,迅速應變處理突發重大災害,以維護學生安全,減少損害,確保校園之萬全。 參、工作項目、地點及時間: 一、本案係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產學合作計畫,業務如下: (一)依教育部校安中心安排進行輪班值勤工作。 (二)教育部值勤專線及反霸凌專線接聽與處置。 (三)校安事件緊急處置與陳報(含校安通報、校安輿情等)。 (四)追蹤校安事件之後續狀況(含校安通報、校安輿情等)。 (五)協調各單位處理校安事件。 (六)督導轄屬單位及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及指導校安事件通報與緊急處理。 (七)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與通報作業。 (八)每日針對若干學校或單位實施電話查勤。 (九)值勤紀錄簿填寫。 (十)校安通報表點閱、審視,並於通報表之擬辦欄內簽註處理情形。 (十一)如遇重大天然災害事件,配合校安中心輪值加派,協助各項災害(損)統計暨應變聯繫等工作。 (十二)另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隨時協助掌握災情,接收傳真資料,並通知本部專責及幕僚人員依時進駐。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二、上班地點:教育部校安中心(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72號4樓) 三、上班時間:日班06:30-15:00,晚班14:30-23:00,夜班22:30-07:00。 肆、具備條件: 一、具教育部核發校安中心儲備人員培訓證書。 二、大學(含)以上畢業。 三、負責盡職、品性端正,具服務熱誠且配合度高,未曾受刑事、懲戒或懲處。 四、具備良好溝通能力、行政業務處理能力、電腦office文書處理能力。 五、具學校或公務部門行政工作資歷者佳。 六、具學生輔導事務或危機事件處理能力與經驗者佳。 伍、薪資待遇: 一、依教育部校安中心進用人員薪資支給標準辦理(如附件1),享有勞、健保及年終獎金。 二、錄取人員經聘僱後不得違背契約內容。 陸、聘期: 暫定自111年4月1日起聘(本年度聘期至12月31日,視核定預算及人員考核作為續聘參考)。 柒、錄取名額:2名,得視實際缺額狀況增(減)額錄取並備取若干名;另視情況需要得採不足額錄取,不列備取。 捌、報名方式與時間、地點: 一、即日起至111年3月11日止(星期五)前掛號(郵戳為憑)寄達,請於信封外(或郵件主旨)註明應徵職務名稱(「教育部校安中心校安人員」字樣)及「應徵者姓名」字樣,務必提供手機號碼及E-mail以利聯繫。 二、郵寄掛號:116(地址: 台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88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專責導師室侯政宏先生收,電子信箱:chhou@ntnu.edu.tw 玖、報名及繳交資料(繳驗下列資料並依序裝訂): 一、甄選報名表(請貼妥照片,並註明手機、電話及E-mail帳號)(如附件2)。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學經歷、獎勵、教育部核發校安中心儲備人員培訓證書等證件影本。 拾、甄選方式:區分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採報名表件書面審核,依審查結果合格者通知第二階段面談。 二、第二階段:通知個別面談,內容以儀表、反應、態度、觀念及相關安全與服務認知為主,面談後擇優錄取。 拾壹、甄選面談時間:書面審查合格後,另行通知。 拾貳、甄選地點:暫定教育部校安中心(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72號4樓)(另行通知)。 拾參、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恕不退件、不另通知補件,亦不予通知面試。 拾肆、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拾伍、本甄選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 拾陸、附則 一、錄取後經發現有違反下列情事者,取消其錄取資格,或依契約予以解僱。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五)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偏差行為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十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四)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五)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經認定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且於該管制期間。 二、錄取人員應遵守勞動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甄選過程如有補充或調整事項或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原訂甄選作業日程需作變更時,於甄選單位網頁公告,不另個別通知。 附件一 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校安人員薪資標準表 單位:新台幣元
一、進用人員分成22級,新進人員自第1級起薪。 二、連續任職滿一年,且年終考核通過,得予晉薪一級。 三、本薪資表參考教育部臨時人員報酬標準表專業助理(二)訂定。 相關簡章及表件請至( https://reurl.cc/LbKdK9 )下載。 本次應徵只收紙本履歷,不需至本校徵才網站登錄填寫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