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名稱】 | 專責導師 |
---|---|
【工作地點】 | 校本部 |
【用人單位】 | 學生事務處專責導師室 |
【刊載日期】 | 1120206 |
【聯絡人】 | 伍宥蓁 |
【聯絡電話】 | 02-77493119 |
【電子郵件】 | lilywu@ntnu.edu.tw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事務處約用人員徵才公告 上網公告期間: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2月20日止 機關名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事務處 職 稱:專責導師(技術專員) 性 別:不拘 名 額:1名(備取1-3名) 資格條件: 一、具國內外碩士(含)以上學歷。 二、具CEFR語言能力參考指標B1級(含)以上檢定證明(全民英檢中級、多益550以上,或其他相同等級英語檢定)。 三、具教育、諮商輔導、學生事務、社工等專長(證照、學位、學程),或在機械工程及機電工程領域者尤佳。 四、具敬業樂群及良好溝通能力,對學校及學生具有熱忱服務及奉獻之精神,曾從事大專學生事務工作經驗者尤佳。 五、具行政業務處理、電腦文書作業(office)能力。 限制事項:依教育部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工作內容: 一、擔任學士班專責導師,負責學生生活輔導及促進學生學習與發展。 二、學生緊急事件及請假之處理。 三、輪值夜間及例假日住校輔導。 四、校外賃居學生訪視。 五、其他與學生事務及本校導師制度實施辦法相關事項。 工作地點:校本部校區(臺北巿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公館校區(臺北巿文山區汀州路四段88號) 應徵方式: 一、意者請於公告截止日前至本校徵才網站:(http://pms.itc.ntnu.edu.tw/HireApp/)完成線上報名,並上傳簡歷表,最高學歷證件(國外學歷須經外館認證)、經歷、專長、證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另有補充書面佐證資料等,請於112年2月20日前 (郵戳為憑)掛號郵寄「106臺北巿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事務處專責導師室收」,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專責導師」。 二、聯絡人:伍宥蓁專責導師 聯絡電話:(02)7749-3119;e-mail:lilywu@ntnu.edu.tw 待遇:依本校碩士級技術類約用人員敘薪(起薪42,611元 ),相關工作年資可申請提敘,最多3年為限。 預定任職日期:112年3月1日 備註: 一、契僱化方式聘用,試用期三個月。 二、請註明白天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未完成線上報名或檢附之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三、先行書面審查,合者擇優參加面試(面試時先實施人格及智力測驗),未獲遴用者,恕不再通知及退件。 四、本項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另增列備取人員3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