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名稱】 | 【體育室】游泳館約用人員(救生員)-需具體育署救生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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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 | 校本部 |
【用人單位】 | 體育室 |
【刊載日期】 | 1120526 |
【聯絡人】 | 張仲皓 |
【聯絡電話】 | 7749-3180 |
【電子郵件】 | ed835011@ntnu.edu.tw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室約用人員(救生員)遴選公告 職稱:場地管理組約用人員-需具體育署救生證 聘期:自112年6月12日起。 (前三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間若無法符合本室工作需求,本室有權立即終止契約。) 薪資:依本校「約用人員薪級表」306薪點起薪(薪給為新台幣33,782元)。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公(私)高中職以上畢業。 二、具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證書,且能配合晨(05:30起)、午(14:00起)值班與例假日輪值及機動加班者。 三、具救生與泳池機房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四、具英語能力B1等級以上者尤佳。 五、具高度服務熱忱、團隊合作,並具溝通協調、分析判斷、業務執行之能力。 補充說明: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刑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名額:1名(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3名,有效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工作內容: 一、校本部游泳館救生員。 1.現場救生值班 2.游泳館環境及水質維護 3.簡易修繕與問題反應 4.機房過濾槽與鍋爐操作維護 5.游泳館開閉館與水電管制 二.兼職救生員招聘、溝通排班與訓練、輔導。 三.救生員薪資報帳收繳與初步核對。 四.協助游泳訓練班相關業務。 五.客訴初步排解與問題反應。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點:校本部游泳館(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應徵者應檢齊下列資料: 一、個人學、經歷表。 二、學、經歷及證書等影本。 應徵方式: 一、至本校人事室徵才網站登入應徵資料http://pms.itc.ntnu.edu.tw/HireApp/(首次使用請先註冊,填入資料後,須再重新點送應徵本室職缺)。 二、檢具學、經歷表(含正面照片及自傳)與學、經歷及證書等影本,限用WORD或PDF檔傳遞,檔案上限10MB,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ed835011@ntnu.edu.tw信箱。 郵件主旨請註明「應徵場管組約用人員-您的姓名」(例:應徵場管組約用人員-張小明),所寄檔案若太大請自行壓縮。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12年6月5日(星期一)下午17時止。 備註: 一、請註明白天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初審合格者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面試,資料不齊一律視同資格不符,初審未合格者則不另行通知,所繳交資料恕無法退回。 三、未獲遴用者,不再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