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務名稱】 | 體育室訓練組約用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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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地點】 | 校本部 |
| 【用人單位】 | 體育室訓練組 |
| 【刊載日期】 | 1141212 |
| 【聯絡人】 | 陳怡君 |
| 【聯絡電話】 | 77493182 |
| 【電子郵件】 | noir@gapps.ntnu.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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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室約用人員遴選公告 職稱:訓練組約用人員(行政組員/專員)一名 聘期:115年3月1日(視實際程序辦理狀況),一年一聘。 (前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間若無法符合本室工作需求,本室有權立即終止契約。) 薪資:行政組員依本校「約用人員薪級表」306薪點起薪(薪給為新台幣36,230元)。行政專員(需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資歷,熟悉本校或訓練組行政業務)依本校「約用人員薪級表」342薪點起薪(薪給為新台幣40493元)。(114年12月31日前)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公(私)大學以上畢業。 二、嫻熟公文撰寫、電腦文書、預算編列、採購及統計報表彙編。 三、具校隊組訓與專案申請、核銷經驗尤佳。 四、具高度服務熱忱、細心、負責、團隊合作且能配合業務需要於賽事期間(可能含例假日)出勤、出差者。 五、具相關行政或訓練組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得聘為行政專員並依行政專員待遇敘薪。 六、具備英語能力中級(B1級)以上(B1級應達全民英檢中級或TOEIC 550分,其中聽與讀需各達275分,【請參考CEFR歐洲共同語文參考架構】。須檢附英檢證明文件或成績單)(未取得證照者須於入職三個月內取得)。 補充說明: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刑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名額:1名(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3名,有效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工作內容: 一、辦理運動代表隊教練聘任相關事宜。 二、辦理運動代表隊之組訓與輔導相關事宜。 三、辦理運動代表隊對外競賽相關事宜。 四、辦理運動代表隊績效考核與獎懲相關事宜。 五、彙整各項運動代表隊相關資料。 六、辦理校外單位計畫案經費補助申請、採購、核銷事宜。 七、協助專任運動教練員額申請及聘用事宜。 八、公文處理及其他交辦事宜。 九、須配合組內輪調。 工作地點:體育室辦公室(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應徵者應檢齊下列資料: 一、個人學、經歷表。 二、學、經歷及證書等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應徵方式: 一、檢具學、經歷表(含正面照片及自傳)與學、經歷及證書等影本,限用WORD或PDF檔傳遞,檔案上限10MB,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 郵件主旨請註明「應徵體育室約用人員-您的姓名」(例:應徵體育室訓練組約用人員-張小明),所寄檔案若太大請自行壓縮。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隨到隨審) 備註: 一、請註明白天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初審合格者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面試,資料不齊一律視同資格不符,初審未合格者則不另行通知,所繳交資料恕無法退回。 三、未獲遴用者,不再通知。 |